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保證教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嚴肅性,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的認定
第一條 教學事故或過失是指由於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簡稱“有關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影響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的行為或事件。
第二條 根據事件發生的情節和後果,分別認定為一級教學事故、二級教學事故、三級教學事故、教學過失。與考試考務相關的教學事件按《门徒平台考試考務工作管理規則》認定處理。
第三條 一級教學事故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均屬於一級教學事故:
(一)有關人員在教學、實驗、實習以及教學管理等教學活動中散布或出現違反憲法、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範等方面的言論、行為等;
(二)有關人員對學生實行體罰或使用侮辱性語言;
(三)任課教師擅自缺課1小節及以上,或未經所在教學單位教學主管負責人準許擅自停課1小節及以上;
(四)因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驗或實習活動中受到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達2萬元及以上;
(五)涉及全校性的教學調度不當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六)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位、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明;
(七)人為責任導致停電15分鐘及以上,造成導致中斷教學、實驗、實習等教學活動;
(八)使用含有政治性、思想性錯誤內容的教材,造成不良影響;
(九)對學校布置的教學工作領導組織不力,沒有具體的檢查督促措施,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造成特別重大負面影響;
(十)對學校布置的教學工作不執行或執行嚴重不力,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造成特別重大負面影響;
(十一)其它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教學事件。
第四條 二級教學事故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均屬於二級教學事故:
(一)任課教師因未提前做好上課或實驗準備,嚴重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二)任課教師未經所在教學單位教學主管負責人同意,擅自變更主講教師或擅自找人代課;
(三)任課教師在成績提交後,因未按標準答案或參考答案評定成績,或評卷及審核不仔細,錯判、漏判、核分錯誤,導致同一學期同一課序號課程修改學生成績累計達10人次及以上;
(四)任課教師因非不可避免的原因遲到或提前下課20分鐘及以上,且不到1小節;
(五)未按要求指導學生畢業論文(設計),或對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任務或畢業論文(設計)質量低劣,造成不良影響;
(六)安排或通知失誤,造成無教師、無學生到課堂上課或教室使用沖突,有關人員接報後10分鐘及以上未能到場解決;
(七)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學籍信息等資料及數據;
(八)因主觀原因,錯審、漏審畢業(結業)和學位授予資格;
(九)審查失誤,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位、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明;
(十)因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驗或實習活動中受到傷害或造成財產損失達1萬元及以上,且不到2萬元;
(十一)未修理、更換已損壞教學設施與設備,嚴重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十二)人為責任導致停電15分鐘以下,造成導致中斷教學、實驗、實習等教學活動;
(十三)對學校布置的教學工作領導組織不力,具體措施檢查督促不到位,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十四)對學校布置的教學工作不執行或執行嚴重不力,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十五)其它引起不良後果或造成負面影響的教學事件。
第五條 三級教學事故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均屬於三級教學事故:
(一)任課教師未經所在教學單位教學主管負責人同意,擅自變更教學時間或地點;
(二)任課教師未經所在教學單位教學主管負責人同意,擅自舍棄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或遲滯教學進度)占該學期該課程內容20%及以上;擅自變更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學時、考核形式等;
(三)任課教師因非不可避免原因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20分鐘(不含);
(四)任課教師在成績提交後,因未按標準答案或參考答案評定成績,或評卷及審核不仔細,錯判、漏判、核分錯誤,導致同一學期同一課序號課程修改學生成績累計達5-9人次;
(五)任課教師上課期間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從事與課堂教學無關的活動;
(六)因有關人員的責任導致在教學、實驗或實習活動中造成財產損失達5000元及以上,且不到1萬元;
(七)任課教師未及時正確地向有關部門報送教材需求,導致開課時學生無指定教材,影響學生正常學習和正常教學秩序;
(八)未及時采購教材,導致開課一周後按種類計仍缺供教材5%及以上,影響學生正常學習和正常教學秩序;
(九)有關人員未盡職責導致師生不能按時進入教學場所,或相關設施未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又未及時處理影響到教學活動開展;
(十)對學校布置的教學工作領導組織不力,具體措施檢查督促不到位,在全校範圍內造成較大負面影響;
(十一)對學校布置的教學工作不執行或執行不力,在全校範圍內造成較大負面影響;
(十二)其它對教學秩序或教學質量產生一定影響的事件。
第六條 教學過失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均屬於教學過失:
(一)任課教師因非不可避免原因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分鐘及以內;
(二)因有關人員的責任導致在教學、實驗或實習活動中造成財產損失低於5000元;
(三)任課教師未按規定完成或未按時提交教學日歷等教學文件;
(四)任課教師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學生考試成績;
(五)任課教師在成績提交後,因未按標準答案或參考答案評定成績,或評卷及審核不仔細,錯判、漏判、核分錯誤,導致同一學期同一課序號課程修改學生成績累計達3-4人次;
(六)任課教師在成績提交後,因錄入操作、成績比例設置等非評分原因導致修改學生成績達3人次及以上;
(七)不按教學活動要求布置、批閱學生作業並提供答疑輔導;
(八)其他違反學校教學管理規定,影響教學正常秩序的事件。
第七條 凡本章未詳盡列舉的其他對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或行為,視情節及造成的影響程度,比照本章規定給予相應教學事故等級或教學過失的認定。
第二章 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的認定程序
第八條 教學事件是否認定為教學事故或教學過失由學校教學事故(過失)認定委員會討論、投票表決認定。
第九條 具體認定程序:
(一)教學事件發生後,教務處、研究生院於事件發生之日起3天內通知教學事件責任人所在教學單位。
(二)教學事件責任人所在教學單位接到教務處、研究生院通知後,需在一周內負責教學事件調查核實,填寫《门徒平台教學事件登記表》(見附件1),並提供相關調查證據。逾期調查期限一周,後續提供的證據無效。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勘驗的,則鑒定、勘驗期限不計算在內。
下列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認定依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學校相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其他證據。
(三)教務處、研究生院核實教學事件責任人所在教學單位提交的教學事件調查結果,如無異議,封存提交的《门徒平台教學事件登記表》和相關證據。
(四)每學期期末或開學初,教務處、研究生院根據各教學單位填寫的《门徒平台教學事件登記表》及相關材料,組織學校教學事故(過失)認定委員會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認定。委員會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討論、投票表決,委員會實到人員一半及以上投贊成票,即可認定教學事件為教學事故或教學過失。
(五)經學校教學事故(過失)認定委員會認定的教學事故或教學過失,教務處、研究生院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门徒平台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通知單》(見附件2)。
(六)《门徒平台教學事件登記表》《门徒平台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通知單》原件存教務處、研究生院;復印件由教務處、研究生院送事故或過失責任人所在教學單位(兩份)、人事處(一份);事故或過失責任人上述材料復印件由其所在教學單位轉送(一份)。
第十條 各教學單位在填寫《门徒平台教學事件登記表》時,須明確列出事件責任人。
第十一條 同一學年內發生兩次教學過失的責任人,按三級教學事故處理一次;對於同一學年內再次發生教學事故的責任人,新的教學事故按照高一級事故認定。
第十二條 如事故責任人同時存在多個責任行為的,一般按最嚴重的行為從嚴進行事故認定。如多個責任行為造成的影響惡劣,或者後果嚴重,可按更高等級的事故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觸發教學事件後,責任人在接受事件調查時隱瞞客觀事實真相,或拒絕接受調查,妨礙學校對教學事件的調查、取證,應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 因機考引起的難以認定責任的教學事件由學校教學事故(過失)認定委員會牽頭組織成立校外同行專家3名、機考實施部門專家2名組成專門的調查小組,負責調查核實並在兩周內向學校教學事故(過失)認定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提出責任認定意見。
第三章 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的處理
第十五條 教學過失:對於過失責任人,由所在教學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六條 三級教學事故:教學單位內部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1個月崗位津貼。
第十七條 二級教學事故:教學單位內部通報批評;扣發事故責任人2個月崗位津貼;取消本學年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 一級教學事故:全校通報批評;根據具體情節及後果扣發事故責任人3至6個月崗位津貼;下一輪聘任時,崗位應低聘一級,職務(含專業技術職務)不得高聘;連續兩學年取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者,可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調離原崗位直至解聘。涉嫌違反黨紀的,同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進一步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學校提請司法機關查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若教學事件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異議,可在接到《门徒平台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教學事故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學過失申訴處理參照教學事故申訴執行。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造成的教學事故(過失),經認定後可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门徒平台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規定》(滬海大教〔2018〕22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和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