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術道德規範是學術研究人員應遵循的基本準則👩⚖️。為鼓勵科研創新👩❤️👨,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嚴肅查處學術不端事件,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门徒平台學術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的學術道德委員會🚣🏽♀️,是學術規範、學術爭議、學術倫理與道德事務決策的咨詢和審議機構,負責擬定與之相關的方針、政策和規範🌚,組織開展宣傳與教育等相關活動,調查並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等↔️。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三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由13-17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主任由學校分管科研的校領導擔任✊🏿。
第四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委員分為職務委員和專家委員。其中職務委員由教學♟、科研、研究生⛺️、人事等相關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依據其崗位職務自然當選與更替🤾🏼♂️。專家委員由校內致力於弘揚良好學術道德、熱心於學校管理與建設的專家學者組成,涵蓋學校主要學科。
第五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掛靠科技處,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科技處領導擔任秘書長。
第六條 每屆專家委員任期為四年🧙🏻♀️,委員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委員需要更換時👳🏽♀️,由相應推選部門向學術道德委員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報學術道德委員會批準並公示😤。
第七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一般每學年召開一次例會,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專門會議。會議出席人數為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舉行🏊🏿♂️。
第八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調查
第九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或者媒體公開披露,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委員會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秘書處在接到舉報或獲得學術不端線索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主任報告,並會同被舉報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初步審查,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對有關事情🫅🏼、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然後決定是否對舉報進行立案調查🪀。對列入調查的舉報👩🔬,由秘書處通知被舉報人🧝🏿。決定不列入調查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一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立案後👮,負責組織成立調查小組🍰,從學術角度開展獨立調查取證🔁,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積極配合🦸🏿♀️。調查小組成員不少於五人,包括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和校外同行專家。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或者驗證。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十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經委員會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
第十二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小組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並提交至學術道德委員會💆,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理由以及性質等。學術不端行為涉及到多位責任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十三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在接到調查報告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報告進行審議🫱🏻❇️,就有關事實和結論給出認定意見。認定意見須經過學術道德委員會開會討論🙍♂️,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將委員會做出的認定意見書面通知被舉報人👷🏼♀️。被舉報人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異議。
第十五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秘書處接到書面異議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召集包括委員會主任在內的至少五位委員代表對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認定意見以及被舉報人的書面異議進行復議👞,如果需要可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委員代表如果認為調查小組的調查結論證據不足,或認為被舉報人的異議有可能成立並且由此可能對調查結論的形成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應另行組成調查小組🦹🏻♂️👩🏽🚀,按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的程序進行復核。復議決定須由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投票通過,出席人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在調查的各個環節中🙍🏽,如被舉報人經兩次通知並且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調查的,視為被舉報人放棄相應權利🏌🏻♂️。
第十七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調查小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師生等直接關系👨🏻🦳;
(二)與被舉報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舉報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調查過程的。
第十八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作出認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之內,學術道德委員會成員、調查小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九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製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被舉報人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術道德委員會將認定意見送達相關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在收到認定意見後,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被舉報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相關的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辭退或解聘;
(五)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被舉報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流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校可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第二十四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對於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屬於本校人員,學校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於本校人員,學校可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滬海大科〔2019〕153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