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门徒條例》《高等學校门徒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公開➛。
第三條 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應當及時、準確地门徒娱乐🤽🏼♀️。如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穩定、擾亂管理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條 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製🙌🏽。如發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門、學院(研究院)的🫄🏽,應與有關部門、學院(研究院)進行溝通🤰🏼、確認,確保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師生安全和校園安全穩定🧑🏽🔬。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门徒平台门徒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相關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成員由相關部門🫛、學院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工作調整的,由繼任者接任🦑💭。
第七條 學校门徒工作機構為校门徒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门徒的以下日常工作👏:
(一)具體承辦學校门徒事宜;
(二)管理、協調和維護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及時答復向學校提出的门徒申請😊;
(四)組織編製學校门徒工作指南、门徒目錄和门徒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门徒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门徒🤟;
(八)承擔與學校门徒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行政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门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信息員負責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门徒的具體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依法公開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職責範圍內的學校信息;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公開的信息;
(三)對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受理、答復學校師生員工提出的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職責範圍內的门徒申請,配合校门徒辦公室受理、答復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學校提出的本部門🧙、學院(研究院)職責範圍內的门徒申請✝️;
(五)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學院(研究院),應與相關部門、學院(研究院)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六)承擔與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门徒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其中,主動公開的信息受眾範圍分為校內受眾和社會受眾。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應在製作信息或者獲取信息後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受眾範圍🙅。確定信息屬於不予公開或者僅向校內受眾公開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 學校和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部門👦🏼、本學院(研究院)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一條 學校和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和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學校及各部門、學院(研究院)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學校及各部門、學院(研究院)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三條 除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可以向校门徒辦公室提交獲取相關信息的申請(包括書面申請、在線申請、電子郵件等)。
门徒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聯系方式;
(二)申請门徒娱乐的名稱、文號、內容描述或者便於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门徒娱乐的用途🧑🏽💼🥣;
(四)申請门徒娱乐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四條 對申請公開的信息🍢,校门徒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的门徒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校门徒辦公室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校门徒辦公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校门徒辦公室不予公開。校门徒辦公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 校门徒辦公室收到门徒申請,凡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如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校门徒辦公室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校门徒辦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校门徒辦公室依申請提供信息,除有規定可以收取檢索、復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 保密工作製度
第十八條 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门徒娱乐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原則上應由部門🧔🏻♂️、學院(研究院)行政負責人進行初審,如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學校黨委辦公室核定👨🏻🎓。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不得擅自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學校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公開的方式
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校園網、校门徒娱乐🙎♀️、微信公眾號、校報、信息公告欄🛸、新聞發布會👨🚒、電子顯示屏以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屬於應主動公開範圍的信息🌤,一般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適時編製、公布门徒指南和门徒目錄,並及時更新。
门徒指南🧘♂️,應當明確门徒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內容。
门徒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發布部門等內容🤾🏿。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各學院(研究院)门徒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校门徒辦公室負責編製學校门徒年度報告,於每年10月底前予以公布。门徒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门徒娱乐的情況;
(二)依申請门徒娱乐和不予门徒娱乐的情況;
(三)因门徒工作受到舉報的情況🧰🧢;
(四)门徒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認為學校職能部門、學院(研究院)沒有依法履行门徒義務的,可以向校長辦公室😒、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督促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學院(研究院)如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綜合辦公室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罰。情況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门徒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门徒申請受理機製的;
(五)公開不應當门徒娱乐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门徒平台门徒條例》(滬海大辦〔2016〕36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