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切實貫徹落實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21〕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用於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本科生的管理♢。
第一章 本科新生入學資格審查以及錄取資格復查
第一條 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及錄取資格復查的對象包括當年錄取新生,及往年錄取後辦理過保留入學資格需報到入學的學生🤾🏻♂️。
第二條 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學校在本科新生入學報到時對本科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采用人臉識別設備進行一站式本科新生入學身份核驗⌨️,做好現場采集照片,身份證照片,錄取照片的人像比對🛐,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𓀈🕎,予以註冊學籍🤾🏽;審查時如發現本科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人像比對結果不通過者,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第三條 新生入學資格復查。本科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包括體檢)👷🏼,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由學院負責復查本科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𓀙、戶口遷移證(未辦理戶口遷移除外)等材料🫂🧑🏫,與考生紙質檔案、錄取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核查✭,嚴格比對本科新生照片和關鍵信息,嚴防冒名頂替🎇。對錄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本科新生及面向農村學生的各類專項計劃錄取的本科新生資格條件要進行逐一核查。對學生身份信息與省級招生部門錄取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要嚴格核對🌶,並將復查結果報招生辦。復查中發現身份不一致者🤽🏽♀️🧔🏼♀️,由招生辦與學生生源所在地及當地省招辦核實本科新生身份,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
2.建立“三級審簽”工作機製。由學院負責復查每位本科新生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一人一檔”🐘,審查人員至少兩人,一人審查、一人審核並簽字,審核結果經學院黨委副書記簽字後報招生辦。復查不合格者👰🏿♂️,由招生辦與學生生源地省招辦核實學生錄取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查究。復查結果經招辦負責人👷♀️、分管校領導審簽後歸檔👩🏿🦰🤽。
3.由校醫院、心理咨詢中心負責復查本科新生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並將復查結果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招生辦👮🏿。
第二章 學籍電子註冊
第四條 在完成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後,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和市教委關於學籍電子註冊相關要求🧙🏽♀️,學校嚴格審定各學院的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名單🌶、放棄入學資格名單等數據,確定可予學籍註冊的新生名單,確保待進行學籍電子註冊的新生信息完整🟫、真實、準確。由專人負責在市教委規定時間內登陸學信網完成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學校督促指導所有新生及時登陸學信網核查個人身份信息和學籍註冊信息,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核實糾正👨🏿💻。
第五條 采用學校的教務信息管理系統作為學校學籍管理的重要平臺,采用線上同步進行學籍管理。做好學信網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工作的同時,依托學校信息化管理平臺*️⃣,在學校教務信息管理系統同步更新新生學籍電子註冊信息。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六條 切實加強日常學籍管理工作👩🏻🍳,規範學籍變動處理程序🏤,嚴格申請、審核和審批學生休學、復學、保留學籍、延長學製、退學💁🏻♀️、轉學等學籍變動手續,責任到人,學生的學籍變動手續按照《门徒平台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休學、保留學籍📈、復學。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保留學籍)。休學(保留學籍)者要求復學🌈,應於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當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生處批準後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開具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並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1.學生本人向學院申請休學🧑🏼🎄🧙🏿♂️、保留學籍、復學。
2.學院審核後擬製休學、保留學籍、復學簽報,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送學生處學生管理科。
3.學生處學生管理科審核後,送教務處會簽,報學生處處長審批簽發🤢🗂。
4.學生處學生管理科行文並發至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處、財務處、學校檔案館、保衛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校醫院。
5.學生處學生管理科做好退學記錄並同步更新學信網、教務信息管理系統學生信息。
第八條 退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休學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在校繼續學習的🚨🤾🏻;未經批準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本人申請退學的🧑🏼⚖️🔠;本規定其它條款及學校其它規章製度規定應退學的。
1.學生本人經父母同意後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
2.學院審核後起草退學簽報,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送學生處學生管理科。
3.學生處學生管理科在網上行政辦事中心發起發文流程,報學生處處長審核、教務處處長會簽、法務辦會簽、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分管副校長簽發文件、校長辦公室印發文件🦵🏼。
4.學生處學生管理科將文件下發至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處🔗、財務處、保衛處、檔案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校醫院。
5.學生處學生管理科同時做好退學記錄並同步更新學信網👲🏿、教務信息管理系統學生信息🆘🐟。
第四章 學歷管理
第九條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是高校頒發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入學資格的受教育者📅😠,以證明其完成相應學習任務、達到規定標準的憑證🤰🏿。
第十條 圖像采集與校對🧑🏿🚀💂。由學校統一組織協調本科畢業生進行圖像信息采集及後續校對工作,加強管理,保證質量。圖像信息有誤或遺漏🎖,由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報🦚,確保學歷電子註冊信息的完整性。
1.對於預計畢業生身份復核不通過者🩹😵,如因錄取照片有誤💞,由學校招生辦聯系生源地高招辦進行更換;如學歷照片有誤🌨,教務處通知學生進行補拍並做好後期人像比對和補報工作👍🏼。
2.如因其他情況,通過查找學籍資料👩👧、學生提交材料等方式🪔,學校向上級部門提交身份復核備案申請。
3.因身份復核不通過或未進行學歷照片圖像采集者👷🏽♂️,不予報送畢(結)業資格。
第十一條 畢業信息校對。通過校內數字化平臺進行預計畢業生信息校對🖕🏻,如數據有誤,由輔導員進行初步校驗再提交🧑🏻🎤,確保畢業生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在學歷電子註冊前,做好各平臺數據的預審工作👩🏻💼,確保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二條 畢(結)業資格審核👨🏼🔬。各學院需根據學校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每屆畢業生(含延長學習年限者)的畢(結)業資格審核工作,由教務處統一進行學歷上報🍚,加強學歷證書管理🚨,嚴格執行學歷電子即時註冊製度🥽👰🏼♀️。
第十三條 補辦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檔案資料核實後👀👱🏼♂️,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並及時在學信網進行備案。學歷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原證書作廢🤹🏻♀️。
第十四條 材料歸檔。學歷相關的材料🏊🏼,如各學院提交的確定畢(結)業資格名單🛀🏽、學歷證書發放表及補辦學歷證明書材料等👨🏼,按照自然年度做好歸檔工作🧑🏻,以便後期查驗。
第十五條 學歷撤銷。學校發給學歷證書以後👦🏽,如發現學生在註銷學籍以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其學歷證書及學歷電子註冊信息💅🏻:
(一)違反國家或者學校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
(二)違反學校規定,應當予以開除學籍處分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校授權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