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規定

索取號:G010-0104002-2018-0016發布時間:2018-11-12發布部門:技術轉移中心設置

滬海大保〔2018〕369號
滬海大保〔2018〕369號


第一條  為了優化本校育人環境,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等工作秩序和日常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等有關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進入本校活動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和國家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和學校利益。

第三條  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遵守學校的門衛管理規定,持本人《校園一卡通》刷卡進入校園或憑本人《校園一卡通》《學生證》《臨時出入證》及學校頒發的其他正式身份證件進入學校。
未持有前款規定證件需進入學校的國內人員,經門衛問詢並登記後方可進入學校。

第四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宣傳部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外國新聞記者或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並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國際交流處聯系,經許可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五條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須持有蓋有校級公章或學校部門/學院公章的邀請函,並經門衛與邀請函上校內聯系人確認後方可進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在學校國際交流處批準後,方可進入學校。

第六條  告示、通知、啟事、海報、宣傳畫等,應當張貼在宣傳欄內或學校指定、許可的地點,張貼內容不得有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或侮辱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及其他不良信息。校園內未經學校相關部門同意不得散發各類宣傳品、印刷品。

第七條  在校園內臨時安設建築物和音響、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應當事先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安設。
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需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必須報請上述設施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條  在校園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72小時前向校保衛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姓名。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組織、參與。

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製度,不得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九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非社會團體組織,須經校主管部門批準並報校保衛處,在此之前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第十條  校內場地、場所對外出租、出借須經資產管理處批準,並報校保衛處備案。校園內需臨時設攤從事商業活動的,須經校有關部門批準,並按照《门徒平台關於校區內臨時設攤等商業活動的管理辦法》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售、推銷物品或設攤。

第十一條  在校園內舉辦大型活動必須提前向保衛處申報,並按《门徒平台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外來服務、施工、經商單位需在校內從事相關活動,必須按規定到校保衛處辦理手續,簽訂治安責任協議書和辦理人員信息登記。校內聯系的主管責任部門具有事先告知和督辦義務。

第十三條  校園內不得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擾亂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擾亂圖書館、教室、禮堂、報告廳、宿舍、食堂、體育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

(三)擾亂文體活動、會議、考試等各類活動秩序;

(四)散布謠言,謊報險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五)結夥鬥毆,尋釁滋事,起哄鬧事;

(六)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七)參加邪教、會道門組織,從事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

(八)建立宗教團體和組織,傳播宗教思想、發展教徒,參加或組織參加宗教活動,穿戴宗教服飾、佩戴宗教標誌;

(九)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十)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校園內不得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私自買賣、私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

(二)非法購買、持有、使用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私藏、私自使用菜刀、鐵棒等器械;

(三)損壞燃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防汛工程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施和路面井蓋等公共設施或故意妨礙上述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瀏覽、下載、持有、觀看、傳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圖片、音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

(五)往樓下拋、投物品;

(六)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校園內不得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

(一)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二)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四)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它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六)猥褻他人,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或以其他方式騷擾女性;

(七)盜竊、敲詐勒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八)冒領他人快遞、外賣;

(九)冒用他人《校園一卡通》消費或者惡意借書;

(十)其他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校園內不得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和校園管理的行為:

(一)偽造學校及部門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二)冒充學校工作人員或借學校名義招搖撞騙;

(三)向校外人員出租、出借《校園一卡通》,或租用、借用校內《校園一卡通》進出校園、從事相關活動;

(四)翻爬圍墻、窗戶、鉆洞;

(五)阻礙教師上課或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六)在圖書館、教學區、辦公區域、宿舍區大聲喧嘩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

(七)男女混居或私自留宿校外人員;

(八)在宿舍區飼養動物;

(九)燃放鞭炮、煙火、孔明燈,或燃燒雜物;

(十)在非運動場所進行各種球類活動;

(十一)搓麻將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活動;

(十二)持有、觀看、傳播淫穢錄像、書畫等淫穢物品或上黃色網站瀏覽淫穢內容;

(十三)吸食、註射毒品;

(十四)酗酒;

(十五)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行為(情節輕微的行為是指違反本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且事後認識態度較好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過。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情節嚴重是指違反本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不良影響,擾亂校園秩序,或違反本規定不聽勸阻、屢教不改的行為)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學生則按《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處罰;教職工則由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校外人員由保衛處責令其離開學校,並可拒絕其再次進入校園。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因違反本規定造成影響或損失的,則由行為實施人員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對舉報或扭送違反本規定行為或人員的,由校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5日印發的《门徒平台校園治安秩序管理規定》(滬海大保字〔2009〕3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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