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優化非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培訓費收入分配管理的通知

索取號:G010-0702000-2018-0010發布時間:2018-04-13發布部門:財務處設置

校內各部門👨🏽‍🦱:

為建立健全校內激勵機製🕍,規範二級部門創收收入分配管理👩🏽‍🦳,充分調動學校各部門和廣大教職工創收積極性😖,不斷提高學校各類資源的使用效率,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增強學校綜合財力,促進學校各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學校實際,現就進一步優化非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培訓費收入分配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二級部門”,包括學院🕑、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包括繼續教育學院)👨‍🔬🤟🏽。非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培訓費收入是指辦學過程中不頒發(或不涉及)學歷🤰🏼😂、學位所實現的教育培訓收入。

二、二級部門在完成部門各項工作任務,切實保證教學科研質量的前提下,可根據社會需要,發揮學校優勢🏄🏽,挖掘內部潛力,利用學校現有資源,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教學服務和科研服務等創收活動。

三、二級部門在開展創收活動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服從學校管理,維護學校聲譽,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服務質量。

四、二級部門開展創收活動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費🩳,使用財務處統一提供的票據,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其他票據。

二級部門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所有創收收入一律上交學校財務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嚴禁私設“小金庫”。

五、不納入到收入分成基數的情形:

(一)二級部門對外合作辦學👀,根據辦學協議應分給對方的分成款(收入分成比例最高不超過20%,二級部門應對辦學培訓收入總額和分成比例的真實性負責)。

(二)學校為參加培訓的學員提供了住宿,但未單獨收取住宿費的,應按協議約定應收取的住宿費收入👩‍🦼,協議未約定住宿費標準的🔽,按培訓收入的15%扣除住宿費收入☯️。應收取或應扣除的住宿費收入全額收歸學校♓️👚。

(三)按照(或低於)國家最新會議費標準收取的全部會務費收入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計算後的差額📧,全額返回創收部門,不納入到收入分成基數。

高於會議費規定標準的會務費收入,其中相當於會議費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計算後的差額❔,全額返回創收部門👳🏼‍♂️,不納入到收入分成基數🥀🧉;高出部分,應作為培訓費收入處理,納入到收入分成基數。

(四)創收項目應上繳國家的各種稅費🙇。

(五)需要扣除的其他情況。

六、對非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培訓費收入,學校執行以下分配原則🦹:

(一)已創收部門

年度實現創收收入小於或等於原創收規模的🔮,執行現行分配比例🪳,即70%歸二級部門,30%歸學校。

年度實現創收收入大於原創收規模,小於原創收規模二倍(含)的🖖🏿,對超過原創收規模的部分,學校分成部分下浮十個百分點(即,按學校20%🤩、二級部門80%計算)。

若創收規模達到原創收規模的二倍(不含)以上的,對超過原創收規模二倍以上的部分,學校分成部分再下浮五個百分點(即,按學校15%🦤、二級部門85%計算)。

(二)2018年後新創收部門

開始兩年🦽,仍執行70%歸二級部門,30%歸學校的分配原則🔯。第三年起,執行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三)原創收規模的確定

已創收部門以2017年收入數扣除不納入收入分成基數金額後的凈額確定;新創收部門在創收第三年🪆,按照開始兩年的實現收入數扣除不納入收入分成基數金額後的凈額的平均數確定原創收規模🙆🏿。

(四)原創收規模確定後,三年內不變。三年後👬🏼👩🏻‍🦽‍➡️,由財務處提出調整建議🦝🕑,報學校審批。

七🤏、本通知由財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實施。

 

   门徒平台

 2018年4月13日

 

發布日期: 
2018-04-13
發布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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