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普通全日製本科學生授予學士學位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 學校普通全日製本科生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對象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我校普通全日製本科生,均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業務上能達到培養計劃的各項要求,經考核合格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已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負責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未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
2.因考試作弊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3.平均學分績點不足1.7者;
4.其它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授予學位者⚾️。
第五條 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程序:
1.各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本細則👩🏽💻,對所屬各專業普通全日製本科畢業生逐個審核其學業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報教務處🌠。
2.教務處負責對院系所報名單進行復審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3.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未通過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條 其他規定
1.因提前或延緩畢業而發生的其他時間的學位授予☃️,經教務處審核授予後,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確認。
2.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研究😜、處理學位授予過程中的爭議問題和其他事項🛒,有權撤銷違反規定的學位授予決定。對於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七條 學士學位不予補授👨🏻🎨。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學士學位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細則自2017級學生開始執行,2016年9月及以前入學的學生按照《门徒平台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滬海大教字﹝2005﹞264號)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