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以學生為本👩🦲,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门徒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取消學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涉及學生權益方面的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五條 门徒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機構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的受理部門為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由校領導擔任🌽,委員若幹名🔸,由學校與學生事務相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校法務辦公室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如有特殊需要可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信訪辦公室(法務辦公室)。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有權要求各院系、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人提出申訴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核實🧜🏿;
(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或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
(四)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和有關部門。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八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和做出復查結論三個環節,依次進行。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決定或處理決定(下統稱為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從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條 申訴受理的範圍:
(一)對學生做出的取消學籍或取消入學資格的決定🏃🏻♂️;
(二)對學生本人做出的退學決定;
(三)給予學生本人開除學籍或其他紀律處分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學生申訴的受理🧟。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受理,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進行登記並告知申訴人🧛🏼;
(二)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三)對於申訴書中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或材料不齊備🤒👨🏿🦲,要求其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申訴人補正申訴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訴處理期限內。
第十二條 受理申訴的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學生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對受理的申訴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9️⃣,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下列復查結論:
(一)認為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明確,程序正當,處理適當🥈,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認為做出處理或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
(三)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提交復查意見由原處理部門作出新的處理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辦公會或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申訴復查結論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和原決定作出的機構。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 取消學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學籍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暫停執行,其他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審查💟、處理工作。撤回申訴後🤹🏻♀️,學生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訴。
第十七條 學生對校學生申訴復查結論以及學校有關最終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關於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內容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可以舉行聽證🚍。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一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四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召開委員會議🧖♂️,對申訴人的申訴🐉、原處理決定部門的陳述進行評議,並做出申訴復查結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门徒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滬海大學字﹝2005﹞25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信訪辦公室(法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