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门徒平台(以下簡稱“學校”)科技成果出資入股行為,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根據《门徒平台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是指學校以知識產權為資本依法設立公司或與他人共同設立公司或參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為。
第三條 上海海大技術轉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轉移公司”)依據學校對科技成果的總括授權書(詳見附件一)開展作價入股工作。在具體作價入股項目中,技術轉移公司依據學校具體授權書(詳見附件二)與合作方簽訂出資入股協議。
第四條 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股份權益獎勵方案經上海海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會批準後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五條 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工作流程為:
(一)與合作方達成投資意向協議,並就註冊資本、知識產權所占股比、註冊地等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二)委托法定專業機構對知識產權評估作價;
(三)學校就上述(一)、(二)內容進行審批;
(四)審批通過後就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在校內進行為期不少於15天的公示;
(五)與合作方正式簽訂作價入股合作協議;
(六)辦理工商登記或工商變更手續;
(七)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或變更後30日內,相關人員應將技術入股合作協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成員名單、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有關資料交技術轉移公司備案。
第六條 若作價入股的項目公司名稱中要求使用“海大”字樣的,由上海海大資產經營公司法務室審查出具授權書。
第七條 科研團隊所獲得的獎勵股份團隊內部自行協商分配,以團隊負責人的名義進行工商註冊登記。
第八條 參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相關人員應按照合作協議的要求提供技術服務與指導,確保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項目的順利實施,以達到預先確定的技術水平。
第九條 通過作價入股成立新公司的董事和監事,應當依據《上海海大技術轉移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增資或擴股的,一經查實,所獲收益將全部收歸學校,學校保留對其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違反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泄露科技成果相關內容,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合作公司同類的業務,給公司或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虛構技術成熟程度或技術水平,致使投資失敗造成項目公司損失的,其責任由完成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因學校的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應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實施轉化的,經審計確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學校審計處審定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納入學校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範圍。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技術轉移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