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徒平台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預案

索取號:G010-0104002-2010-0026發布時間:2010-03-31發布部門:保衛處設置

滬海大委字[2010]66號
滬海大委字[2010]66號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從構建和諧校園需要出發,製定和完善學校公共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預警和應急機製,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2  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製和妥善處置我校各類突發事件的危害,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健全應急機製,確保我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保證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

1.3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條例》、教育部《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上海市教育系統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要求,製定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校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本預案所指的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4.1  社會安全類事件。包括:校園內外涉及師生的各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請願以及集體罷餐、罷課、上訪、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各種非法傳教活動、政治性活動,針對師生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師生非正常死亡、失蹤等可能會引發影響校園和社會穩定的事件等。   

1.4.2 事故災難類事件包括:校園內發生的火災、建築物倒塌、擁擠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水、電、氣、油等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體活動事故及其他影響學校安全和穩定的突發災難事故。

1.4.3 自然災害類事件。包括:氣象、洪水、地質、森林、地震災害以及由地震誘發的各種次生災害等。

1.4.4  公共衛生事件類事件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 突發事件的級別

按照突發事件的級別劃定、形成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可能蔓延發展的趨勢等由高到低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件(I級)、重大事件(II級)、較大事件(III級)、一般事件(IV級)。具體劃分請見本預案“3.3”預警級別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事件級別劃分部分。

1.6    工作原則

1.6.1“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原則。學校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協調學校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相關各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要馬上到現場了解實況,開展工作,齊抓共管,聯動工作,采取積極措施,控製局面。

1.6.2“以人為本,安全優先”的原則。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迅速組織救治。切實履行職能,把保障師生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影響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6.3“預防為主,及時控製”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立足於防範,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製準備和工作準備。堅持把突發事件控製在基層,就地解決、不擴展,一旦發生,快速反應,正確應對,盡可能控製在一定範圍內,避免造成學校或社會秩序失控和混亂。

1.6.4“分級負責,各司其職”原則。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學院院長、書記是維護安全穩定的第一人。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區分不同的事件類別,根據“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精神,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相關事件處理的部門和負責人,深入一線,掌握事件,開展工作,控製局面。

1.6.5“區分性質,依法處置”原則。處置突發事件,要堅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原則,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要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不同性質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辦事,維護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2. 應急處理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學校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主要職責

  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工作在校黨委、行政統一領導下,成立门徒平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校黨委書記、校長

副組長:分管工作校領導

組  員:各處(部、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後勤服務中心總經理組成。

秘  書:黨委辦公室主任、保衛處處長

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在市委、市府和市教衛黨委、市教委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指揮學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研究製定學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收集、分析有關信息,研判事件的發展趨勢並及時決策,貫徹上級的處置意見,並根據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上海教委或相關主管部門上報情況;當突發事件超出學校範圍時,及時向市教委和相關單位通報情況,請求支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善後處置、調查評估的審議工作;分析總結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2.2 學校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學校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黨委辦公室(政治穩定類)、保衛處(安全辦)(安全穩定類)共同承擔。
     主要職責: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及時收集和分析事件發展趨勢,提出處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見和具體措施報學校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督導、檢查校內各部門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情況;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承擔校領導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2.3 各應急處置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

針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組。各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相關單位應根據工作職責,在應急領導小組和分管校領導的統一指揮下,協調處理或牽頭協調處理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各處置工作組要根據事件發展趨勢動態調整事件級別,不斷調整應急措施和方案,加大應急處置力度,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2.3.1 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事件發生部門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學生處處長、研究生部主任、保衛處處長擔任。工作組成員由黨委辦公室、校辦(信訪辦)、團委、教務處、後勤中心、校醫院、宣傳部、離休辦、外事處、信息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事件發生部門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組成(具體組成可視情況調整)。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協同配合。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學工處(或事件發生部門辦)。工作組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指揮學校涉及校園和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的響應行動;研究確定事件性質、類型和級別,確定與其他類特定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聯系,下達應急處置任務;督促相關單位開展事件處置工作;決定信息報送市教衛黨委、市教委、國家安全局的標準、內容以及請示上級部門指示、援助等事項;決定對外公布、公開與事件有關信息的口徑及發布時間、方式等;總結經驗和教訓,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3.2 事故災難與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事件發生部門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保衛處處長、資產處處長擔任。工作組成員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信訪辦)、後勤服務中心、學生處、團委、教務處、校醫院、人事處、財務處、實驗室管理處、宣傳部、信息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具體組織可視情況調整)。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協同配合。工作組辦公室設在保衛處,日常工作由保衛處承擔。工作組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指揮涉及學校的自然災害與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的響應行動;積極配合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在一定範圍內停課,是否進行人員疏散等應急處理辦法;密切關註事態發展,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政府部門報送信息,提出相關對策和措施,請求指示和援助等;指導校內各單位建立健全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的預防預警機製;對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防範處置工作進行督察、指導;決定對外公布、公開與事件有關信息的口徑及發布時間、方式等;總結經驗和教訓,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3.3 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校醫院院長、後勤服務中心經理擔任,工作組成員由黨委辦公室、資產處、保衛處、學生處、團委、研究生部、教務處、財務處、宣傳部、外事處、信息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具體組成可視情況調整)。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協同配合。工作組辦公室設在校醫院,日常工作由校醫院承擔。工作組主要職責為: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及時收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信息,並適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提出相關對策和措施,請求指示和援助等;普及衛生防疫、食品衛生及相關安全知識;指導和組織學校師生緊急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督促校內各單位落實突發公共事件防控機製;決定對外公布、公開與事件有關信息的口徑及發布時間、方式等;總結經驗和教訓,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3.4 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教務處處長、保衛處處長擔任,工作組成員由黨委辦公室、學生處、研究生部、成教學院、宣傳部、外事處、信息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具體組成可視情況調整)。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協同配合。工作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日常工作由教務處承擔。工作組主要職責為:負責協調處理國家統一考試和學校統一考試命題、保密等考試考務工作中引發的突發公共事件;確認或協助確認事件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采取相應處置措施;決定對外公布、公開與事件有關信息的口徑及發布時間、方式等;總結經驗和教訓,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  預防和預警機製

3.1 信息與報送

3.1.1信息報送原則

(1)及時:及時報送信息是各部門的重要職責。最先發現或接到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報告的部門和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學校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黨辦、保衛處(安全辦))及校辦報告,不得延報;學校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校辦接到突發事件後,立即向學校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報告;根據“速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對已發生的突發事件應在一小時內報市教委;如發生I、II級事件,在向市教委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報告,同時進一步核實現場情況,及時開展相關工作,並保持通訊聯絡通暢

黨辦電話:38284028、38284026,校辦電話:38284158、38254160,保衛處(安全辦)38283110、38284519,

晚間:學校總值班室:38283888 ,保衛處值班室:38283110

緊急情況求助電話:火災“119”;人員傷亡“120”:重大案件“110”

(2)準確:要全面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等基本情況,並及時以信息形式報告。信息內容要客觀實,不得主觀臆斷,不得瞞報、漏報、謊報。

(3)保密:要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按照保密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整個事件的信息處理過程不出現失密、泄密情況。電話、傳真、計算機網絡等信息傳送手段必須有嚴格的保密措施。
      (4)續報:在事件情況發生變化後,應及時續報事件有關變化的情況。
     3.1.2  信息報送機製

(1)緊急電話報告系統
      收到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報告後,學校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信息報告程序立即報學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並按校領導的指示向市教委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把校領導作出的處置意見及時傳達給有關單部門,
同時與事發部門保持聯系,進一步核實現場情況,關註事態的變化和發展,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2)緊急文件報送系統
      突發公共事件執行電話報告後,學校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書面正式報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並按照預案和領導要求開展工作。重大事件信息,學校以信息專報形式報告市教委並視事件情況和性質,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3.1.3 應急信息的主要內容
   (1)事件發生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破壞程度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
    (2)事件發生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影響程度;
    (3)事發地點及有關部門已采取的措施;
    (4)校內外公眾及媒體等各方面的反應;
    (5)事態發展狀態、處置過程和結果;
    (6)需要報送的其他事項。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
 加強應急反應機製的
長效管理運行機製和日常性管理工作,在實踐中不斷運用和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加強人員培訓,開展經常性的演練活動,提高隊伍理論素質和實踐技能,不斷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能力和實戰能力。
3.2.2在學校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各部門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實,細化工作措施,落實人員,明確責任,把各項工作和要求落到實處。
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後,應根據製定的應急預案及時部署,迅速通知有關部門采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和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3.2.3
做好應對學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儲備工作,確保突發公共事件預防、現場控製的應急設施、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3.2.4具體的預警行動詳見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相關內容

3.3  預警級別

依據本預案1.5突發事件級別劃定方式(見1.5章節),預警級別也由高到低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I級、紅色)、重大(II級,橙色)、較大(III級,黃色)、一般(IV級,藍色)。

3.3.1I級事件(紅色預警):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是指對大範圍內的公共安全和嚴重社會危害與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學校內集體聚集失控,並未經過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遊行、集會、示威、絕食、靜坐、請願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的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火災、爆炸等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地震、海嘯、颶風風暴特別嚴重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

3.3.2II級事件(橙色預警)重大突發事件是指對較大範圍內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危害與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學校校園網上出現大範圍串聯、煽動和盅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並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的群體性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的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火災、爆炸等重大事故;一次中毒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發布臺風黑色預警信息號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

3.3.3III級事件(黃色預警)較大突發事件是指對一定範圍內的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危害與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如少部分高校出現罷課、罷餐、聚眾鬧事、非法集會及遊行示威等突發事件;涉及師生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生產、火災、爆炸等事故;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

3.3.4IV級事件(藍色預警):一般突發事件是指對較小範圍的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造成輕度危害與威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如由校園及周邊不安定因素引發的上訪、聚集等事件;除上述I、II、III級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火災、爆炸等一般事故;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發布臺風黃色預警信號等突發事件。

4. 分級響應標準和響應程序

4.1特別重大事件(I級)應急響應

4.1.1特別重大事件(I級)發生後,校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應急處置工作組相關專項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按要求立即開展處置工作。在一小時內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教委,並在市教委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1.2應急處置工作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迅速收集信息,加強網絡監控,及時對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1.3學校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了解情況,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和各部門開展處置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事態發展等有關情況,向各學院和部門通報情況和布置工作;與市教衛黨委、市教委和相關的公安、安全、衛生等有關單位保持聯系,加強溝通與協調,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4.1.4學校主要領導和校突發事件領導小組主管領導直接深入現場指導工作,並處理善後工作。

4.2重大事件(II級)應急響應

4.2.1重大事件(II級)發生後,校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應急處置工作組相關專項預案,按要求立即開展處置工作。在一小時內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教衛黨委、市教委,並按市教委的要求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2.2應急處置工作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分析、整理有關信息,編發信息專報,加強網絡監控,及時對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2.3學校領導或校突發事件分管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協調指揮各部門開展工作,並及時了解掌握事態發展等有關情況;向相關學院和部門通報情況和布置工作;與市教衛黨委、市教委和相關的公安、安全、衛生等有關單位保持聯系,加強溝通與協調,做好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4.2.4學校主要領導和突發事件分管領導直接深入現場指導工作。

4.3較大事件(III級)應急響應

4.3.1較大事件(III級)發生後,立即報黨辦、校辦、保衛處或直接向主管校領導報告,並按照校領導意見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在一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市教委等上級部門。

4.3.2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分析、整理有關信息,編發信息專報,及時向黨辦、校辦、保衛處匯報情況,加強網絡監控。

4.3.3按照校領導意見,應急處置工作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投入處置突發事件。深入現場開展工作,了解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相關信息;

4.3.4校突發事件分管領導直接到現場指揮工作。

4.4一般事件(IV級)應急響應

4.4.1一般事件發生後,立即報校黨辦、校辦、保衛處報告,並按照校領導意見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在一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市教委。

4.4.2有關部門和事發部門領導及時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工作,並與校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保持聯系。

4.4.3根據事態的變化預發展,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分管領導直接到現場指揮工作。

4.5基本相應程序

4.5.1當確認突發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後,學校各部門要立即作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分工協作”的原則,成立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製定處置方案,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4.5.2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事態發展的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學院選派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共同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4.5.3現場指揮部應做好控製工作,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進展情況,隨時向市教委辦報告。

4.5.4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與發展,及時向市教委報告情況,適時通過媒體發布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5.5若事件已超出學校範圍,在事態擴大、依靠學校力量無法平息的情況下,按事件響應程序外,學校還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請求派遣警力進校,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沖突加劇和學生受傷害。 對涉及外教或留學生的事件,按照校領導的要求,還應向外事有關部門報告,並對外教和留學生采取保護措施。

5.應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學校各職能部門、各學院、各直屬單位建立健全並落實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各環節的運行機製,保持通訊方式方法方便快捷,確保信息報送渠道安全暢通。凡達到劃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除向本部門主要領導報告及時處理外,還要向分管校領導和校主管部門報告。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送相關信息歸口校黨委辦公室。

5.2人員保障

各學院、各直屬單位應按照學校的要求組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隊伍,一旦啟動預案,立即投入處置工作。學校機關各部門人員、安全保衛人員(含保安人員)、直屬部門人員、醫務人員、各學院黨政領導和辦公室人員、輔導員隊伍是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備隊。一旦啟動預案,接到通知後立即開展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可以調動各方面力量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5.3物質保障

建立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儲備,保障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物資充足。學校處置突發事件的物質要有儲備,監控設施、消防設備(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應急物資應由專人保管、保證物資、器材、裝備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資存放合理,通道保持暢通,確保運送便利和安全。

5.4經費保障

學校將設立經費應急保障專項經費,並納入學校預算。

5.5培訓演練保障

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隊伍的技能培訓,定期進行應急模擬演練,提高協同作戰和快速反應能力。

5.6技術保障

加強維護學校穩定快速反應體系的基礎建設,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於一體的校園防控體系,提高校園整體防範水平,防止因各類安全事件引發影響穩定的事端。

6.校園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

6.1組織機構 見2.3.1

6.2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等級確認與劃分

6.2.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聚集事件失控,並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遊行、集會、絕食、靜坐、請願,甚至出現打、砸、搶等非法行為,引發地區、行業性的連鎖反應,已形成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針對師生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作為Ⅰ級對待的突發事件。

6.2.2重大事件(Ⅱ級)聚集事件失控,校園網上出現大面積的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膨脹並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校內出現未經批準的大規模遊行、集會、靜坐、請願等行為,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以及其他需要作為Ⅱ級對待的事件。

6.2.3較大事件(Ⅲ級)單個突發事件引發校內連鎖反應,校園內出現各種橫幅、標語、大小字報以及校園網上出現熱點問題的議論,引發校內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計聚集人數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響和幹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群體性事端;以及其他需要作為Ⅲ級對待的事件。

6.2.4一般事件(Ⅳ級)突發事件處於單個狀態,可能出現連鎖反應並引起聚集,群體性事端呈萌芽狀態。單個性突發事件已引起師生的廣泛關註,校園內或校園網上出現少數過激的言論和行為,呈現可能會影響校園穩定的苗頭性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作為Ⅳ級對待的事件。

要根據事件的發展趨勢動態調整事件級別,以采取不同的應急措施和方案,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6.3 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6.3.1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方案(含涉及師生的各類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請願及集體罷餐、罷課、上訪、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各種非法傳教活動、政治性活動)

(1)突發事件發生後,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情況立即報告黨辦、校辦、保衛處(安全辦)報告,或直接向校領導報告;按報告程序向市教委等部門報告。

黨辦(電話:38284028、38284026),校辦(電話:38284158、38254160),保衛處(安全辦)(38283110、38284519);

晚間:學校總值班室:38283888 ,保衛處值班室:38283110

(2)一旦學生走出校門上街集會、遊行,學校要派人勸阻,如勸阻無效,要配合有關部門繼續做好維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會閑雜人員和別有用心的人進入遊行隊伍尋釁滋事,還要及時請公安部門到現場協助做好工作,防止學生出現過激的違法行為。學校要進一步動員和發揮黨政工團組織及院系黨政幹部隊伍、思想政治工作隊伍、輔導員隊伍和學生會以及學生黨員骨幹隊伍的先鋒模範帶頭作用,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院不漏系、系不漏班、班不漏人,教師不停課、學生不停學、師生不離校,促使事件盡快平息。加強校園管理,嚴格控製人員出入。

(3)如勸阻無效,發生群體性聚集、走出校門遊行,要配合有社會關部門維持秩序,隊伍前要有引導、隊伍中要有巡視、隊伍末要有斷後,調集車輛接應,堅決阻斷社會閑雜人員和別有用心的人混入隊伍尋釁滋事,防止學生出現過激的違法行為。

(4)加強校園管理,嚴格控製人員出入,防止內外串聯和跨校性流動;對大小字報及傳單要迅速清除,防止擴散;網管部門對校園網要實行24小時監控,一旦發現有害信息,要做好備份、及時刪除,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對群體性事件中別有用心、蓄意破壞、危及公共安全的極個別人要報請公安部門控製和監視。

6.3.2重大刑事治安事件處置方案(含針對師生的各類恐怖襲擊事件;師生非正常死亡、失蹤等可能引發影響校園和社會穩定的其他突發事件)

(1)一旦發現此類事件,安全保衛部門接到信息應立即向校分管領導和校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領導小組報告,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及時到現場進行處理,相關部門積極協助;晚間或節假日期間,校總值班人員、保衛處值班人員接到信息,立即報校領導和校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領導小組,啟動相應應急預案,並會同相關部門協同處理;按報告程序向市教委和當地政府或有關公安部門報告。

(2)保衛處(安全辦)立即組織人員保護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員的疏散、救援及安置等工作,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開展調查取證。

(3)如發生人員傷亡的,由校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通知相關學院、部門,並及時通報當事人家屬,成立事件處置工作組,做好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各學院、部門做好穩定師生情緒工作,配合做好處置工作。

(4)當發生的突發事件涉外時,以校外事辦為主處理,相關部門配合,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外事管理部門匯報。

(5) 如發生涉及師生員工的恐怖襲擊事件,應立即與公安部門聯系,並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7. 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

7.1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人員組成 (見2.3.2)

7.2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7.2.1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

7.2.1.1 火災事故的分級

(1)特大火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火災:死亡3 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燒毀財物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

不具有上述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7.2.1.2 火災事故的處置辦法

(1)火災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立即啟動有關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向“119”報警,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人員封鎖現場,開展滅火和救人工作,同時向市教委報告和當地消防部門報告;在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後,主動提供有關信息,配合消防部門組織滅火和搶險救災工作。

(2)采取緊急措施搶救傷員,配合有關醫療部門妥善安置傷員。

(3)妥善做好受災師生的安置工作。

(4)如有人員傷亡,及時通知家屬,並積極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

(5)適時向師生通報有關情況,確保師生的情緒穩定;有關火災的後續情況應及時向校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續報。

7.2.2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

7.2.2.1交通事故的分級(詳見本預案的3.3.1-3.3.4章節)

7.2.2.2交通事故的處置辦法

(1)如發生本預案3.3.1-3.3.3所列的交通事故,有關領導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人員搶救,立即撥打“110”和“120”急救電話,同時市教委和公安交警部門報告。

(2)保護事故現場,有效控製交通事故肇事者,尋找目擊證人。

(3)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及時開展交通事故調查取證工作。

(4)如有人員傷亡,及時通知家屬,並積極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

(5)如交通事故發生在校外,學校要及時與當地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7.2.3大型集體活動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7.2.3.1大型集體活動安全事故的分級(詳見本預案的3.3.1-3.3.4章節)

7.2.3.2大型集體活動安全事故的處置辦法

(1)學校舉辦的各類大型文體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做好專項安全保衛方案,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2)大型集體活動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將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相關的職能部門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組織疏導、搶救傷員,同時按照校領導意見及時向市教委和當地公安部門、安監部門報告。

(3)活動組織者和安全工作負責人要穩定師生情緒,維護現場秩序,根據室內、室外的不同情況及時組織師生有序疏散,確保人員安全,盡力避免繼發性事故的發生。

(4)如發生師生員工傷亡情況,立即求助醫院進行傷病員搶救工作或向“120”急救中心求助。

7.2.4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7.2.4.1本事故是指違規操作、處置不當或故意破壞所引起的危險品泄露、自燃、汙染、爆炸、毒害、腐蝕、放射性等事故

7.2.4.2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的分級(詳見本預案的3.3.1-3.3.4章節)

7.2.4.3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的處置辦法

(1)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有關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搶救和疏散人員;同時向“110”應急聯動中心求助和市教委、安監、公安部門報告。

(2)及時設置隔離帶或設置汙染區,封鎖和保護現場,控製現場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繼發性危險,確保師生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

(3)對有明確汙染源的,應立即控製汙染源的排放;情況嚴重的,要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當地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如果發現肇事者和直接責任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控製措施,並向公安部門報告。

7.2.5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

7.2.5.1安全生產事故是指教育教學、生產實習、後勤保障等過程中發生的,涉及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財產損失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7.2.5.2安全生產事故的分級(詳見本預案的3.3.1-3.3.4章節)

7.2.5.3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置辦法

(1)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有關領導要及時趕赴現場,組織人員采取應急措施,保護現場,控製事態發展,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如有人員傷亡,迅速組織現場救治,並及時向“120”急救中心求助,並做好家屬安撫工作。

(3)根據不同的事故類別,除應及時向市教委報告外,還應分別向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防疫、食品監督等相關部門報告,並配合上述有關部門做好對事故的查處工作。

8. 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

8.1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人員組成(見 2.3.3)

8.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學校內部或周邊環境突然發生並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職業危害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緊急事件。

8.3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等級確認與劃分

8.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1)學校內發生的肺鼠疫、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校內實驗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種等丟失;

(3)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學校內發生的肺鼠疫、腺鼠疫、肺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上海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疑似病例;

(3)乙類、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上海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4)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5)因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造成人員死亡;

(6)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泄漏,造成人員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7)經上海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3.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學校內發生肺鼠疫、腺鼠疫、肺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2)乙類、丙類傳染病在短期內爆發流行,疫情局限在本區範圍內的學校,發病人數達到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3)集體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4) 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造成的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5)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泄漏,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數10—50人,或出現死亡5人以下;

(6)經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3.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學校內發生腺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病例,發病人數以及疫情波及範圍達到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

(2)集體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30—100人,無死亡病例;

(3)實驗室有毒物(藥)品泄漏,造成人員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下,無死亡病例;

(4)經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3.5鑒於學校公共衛生事件涉及青年學生的健康與安全,社會關註程度較高,對未達到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其他公共衛生事件,均按照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應急反應。

8.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1)事件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校黨委辦公室、保衛處、校長辦公室領導報告;

(2)校突發事件領導小組應馬上成立現場指揮部,立即趕赴現場,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①迅速啟動學校相關應急預案,及時聯系當地衛生部門(醫院),對中毒或患病人員進行救治;②按突發事件報送的規定,及時向市教委及相關衛生部門報告;③停止出售、封存和追回已售出(發出)的可疑中毒食品和物品;④與中毒或患病人員(特別是病情嚴重者)的家長進行聯系,通報情況,做好工作,穩定情緒;⑤積極配合衛生疾病控製部門封鎖和保護事發現場;⑥對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樣留驗;⑦對相關場所、人員進行致病因素的排查;⑧對中毒現場、可疑汙染區進行消毒和處理;⑨對與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者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⑩配合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學校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市教委和當地政府,請求支持和幫助;適當時候和一定範圍內通報事件的基礎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3)當傳染病疫情達到Ⅰ、Ⅱ、Ⅲ級程度時,學校應實施每日“零報告”製度,並嚴格校門出入管理,加強人員控製。

9.自然災害類突發的事件

9.1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人員組成(見 2.3.2)

9.2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等級確認與劃分

根據原生性自然災害發生的時間和空間,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引發、誘發的經濟損失,以及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產生的影響程度從高到低分為三級(Ⅰ級-Ⅲ級)

9.2.1特別重大自然災害(Ⅰ級): 是指對學校所在區域(地域)內的人員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害,對本地區工作、秩序和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

9.2.2重大自然災害(Ⅱ級): 是指對學校內或相鄰區域的人員和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並對本單位和相鄰區域的教育教學等秩序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

9.2.3一般自然災害(Ⅲ級):是指對個人或局部造成的損害,對教育教學工作、科研、生產、生活等秩序構成一定影響的自然災害。

9.3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9.3.1災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1)上級政府防災、減災主管部門發布自然災害信息或學校掌握災害事故信息後,學校各部門應迅速啟動工作網絡,根據專業測報自然災害的類型和等級,研究確定學校應急處置響應的程度,製定應對性處置和預見性處置操作方案。

(2)出現無預見的突發性災情,學校各部門和個人有義務迅速通過電話、互聯網或其他通訊手段向“110”報警和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反映災害事故信息。

9.3.2自然災害預報後的先期處置

有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後,校突發事件領導小組根據災情和本校的實際,決定和宣布學校進入預備應急狀態;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監測、收集和分析災情信息;根據自然災害發展的趨勢,結合學校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發布根據上級要求和本預案規程確定的工作通知;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9.3.3自然災害發生後的應急處置

(1)學校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迅速製定以應急處置預案為基礎的實施方案,做到各級責任人到位,相應工作隊伍到位,後勤保障和搶險隊伍到位;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的情況,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互救等搶險救災工作;一旦發生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治;及時調請屬地民防、公安、醫療、防疫部門的支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災情、險情和傷情;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

(2)校突發事件領導處置小組接報後,根據受災情況,必要時選派人員趕赴受災現場,了解災情,及時向市教委辦公室及當地政府報告;協調解決搶險救災中的困難和問題;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根據災情的變化和發展,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做好學校師生員工的思想工作,穩定情緒,維護秩序。

(3)校突發事件領導小組根據災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必要時,及時選派有關人員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反饋信息,並按分級響應的要求,及時向上海市、市教委辦公室報告;並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治;做好與民防、公安、醫療、防疫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當學校遭受Ⅰ級自然災害,可能造成人員和財產重大危害時,可通過市教委和當地政府向市政府請求部隊增援;根據事態的變化與發展,必要時,準備在適當範圍實施學生停課、停學的措施;根據上級領導部門和學校領導的指令,提供必要的人力、技術、場所,以備搶險救災的急需。

10. 應急結束
  10.1 突發公共事件已經基本結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不穩定事件得以平息,應急處置工作可以進入結束程序。
   10.2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急工作組將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上報市教委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經同意後,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10.3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學校應急工作組宣布應急結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宣布應急結束。
   10.4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應急處置的相關部門,必要時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消息。

11.善後與恢復

11.1妥善做好各類突發事件中傷亡人員的安撫工作。

11.1.1對死亡人員的家屬進行人道主義的撫恤和補償或賠償。

11.1.2對受傷和患病人員繼續進行治療和救助。

11.1.3摸清參加保險的人數和種類,並幫助聯系理賠,及時由保險公司作出賠付。

11.2認真及時查清事故發生的過程和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寫出書面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1.3嚴格信息發布製度,慎重、適時發布有關消息,穩定師生情緒,做好輿論導向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11.4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特點和師生員工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教育工作。

11.4.1屬於國際、國內重大熱點問題或有關國家、民族感情等敏感問題引發的政治性群體事件,要通過形勢報告會、座談會、講座以及校園網等形式和渠道,加強正確的引導和教育,保護師生的愛國熱情和民族情感,抵製錯誤傾向,引導師生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的決策上來。

11.4.2屬於自然災害類、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要全面、準確、客觀的通報情況,適時開展科學技術、防範救災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1.4.3屬於改革發展中涉及師生切身利益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要及時開展有關政策的宣傳,加強法製教育,對於群眾提出合理要求而一時難以解決的 ,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

11.5在做好善後工作的同時,立即著手恢復工作。在科學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的基礎上,認真製定重建和恢復計劃,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為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秩序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因發生突發事件而受影響的教學、科研、生產等,要摸清情況,調整相關計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1.6認真做好突發事件的總結工作。對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積累的有效做法和措施,要認真加以總結,修訂和完善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對於存在問題的要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鑒。

11.7在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中,對由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鼓勵和表彰;對因玩忽職守、瀆職失職而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因處置不力,造成事態擴大和嚴重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8 上述各項善後與恢復工作由校辦等相關部門牽頭負責實施。

12學校突發事故處理中的其他有關註意事項

12.1 發生災難事故,學校要及時向師生員工通報有關情況,引導師生員工情緒,穩定校園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動蕩;

12.2本著“外事無小事”的原則,凡是在事故災難中涉及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外事部門報告;

12.3 凡是發生人員傷亡的,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積極搶救傷病員,減少人員傷亡;

12.4 所有災難事故發生後,應要考慮可能引發繼發性傷害問題,進行要妥善處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和演化;

12.5 凡是需要對建築物等采取斷水、斷電等應急處理措施的,要認真權衡利弊,妥善處理可能發生的受災受困人員照明、飲水需要和因為跑水漏電可能引發繼發性災害的矛盾。

12.6  事故發生部門或當事人要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必要時通知保衛處(安全辦)作好標誌,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13.附則

13.1學校會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與發展,及時調整本預案應急處置措施,以提高突發事件處置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學校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製,切實履行各自職責,保證應急處理工作迅速、高效、有序的進行。

13.2 本預案內涉及的專項突發事件為社會安全類、事故災難類、公共衛生類、自然災害等類。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製定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根據事故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13.3各部門應重視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法紀法規、形勢政策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增強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應對能力。

13.4 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做好各類事故預防工作, 組織檢查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範重大事故的發生。要密切註意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了解和解決師生員工反映的實際問題。

13.5  根據本預案要求,有關部門要加強常態管理和日常檢查等工作,在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方面有一定儲備。

13.6本預案由黨委辦公室、保衛處(安全辦)牽頭製定並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修訂和完善。

13.7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门徒平台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預案》(滬海大安字[2005]480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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